07/06/2024
有限責任花蓮縣原新農業生產合作社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
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花蓮縣原新農業生產合作社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二條
本社以加強各社員產業、生產、供給、消費、利用、公用、勞動、代理、出租等聯合,共謀技術之增進與收益之增加為目的。
本社以置辦運本社以辦理財產保險,減輕社員損失為目的。
本社以置辦手工藝等物品營利為目的。
本社以傳統農作物、美食、農務加工及有機肥料供社員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
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各社員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,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,負其責任。
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,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任。
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,負其責任。
第四條
本社目前以花蓮縣秀林鄉為業務區域,未來視營運狀況另訂業務區域。
第五條
本社社址設於花蓮縣秀林鄉佳民村佳民路98之7號。
第二章 社員
第六條
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業務區域內居住之人民,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,有正當職業,而無吸食毒品或其代用品,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。
第七條
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社:
一、 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。
二、 死亡。
三、 自請退社。
四、 除名。
第八條
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,自請退社,但應於三個月前,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,經理事會核准。
第九條
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,予以除名,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,並報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。
一、 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。
二、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。
三、 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。
第十條
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,「但本社得以貨物,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」。
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。
第三章 社股
第十一條
本社社股金額,每股新臺幣一百元,社員每人認購一股,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,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十。
第十二條
社員認購社股,分一期繳納,第一次所繳股款,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。
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,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。
第十三條
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,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;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,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。
第十四條
社員非經本社同意,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。
第十五條
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,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,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,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六條
本社設社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社務會。
第十七條
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社員組織之。「社員代表依下列規定產生之:
個人社員:按限定業務區域內鄉鎮市村里,凡贊同本社宗旨,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,有正當職業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社股後,為個人社員。
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」
第十八條
本社設理事三人,候補理事一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。
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,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,理事會、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,由理事、監事分別推選之。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、監事會議。
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,監事之任期為三年,均得連選連任。
第十九條
社務會,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。
第二十條
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,得於社員大會,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,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。
第二十一條
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二、 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
三、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。
四、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。
五、 規劃社務進行。
六、 處理理事監事之提議事項。
七、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。
第二十二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擬訂業務計劃。
二、 聘任職員。
三、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。
四、 調解社員間糾紛。
五、 處理社員(代表)大會決議交辦事項。
六、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。
七、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。
第二十三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。
二、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。
三、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。
四、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本社。
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,認為必要時,並得召集臨時社員(代表)大會。
第二十四條
本社設經理(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),文書、會計、司庫各一人(若社員人手不足,文書可由理事,會計、司庫監事代為之)。助理員、見習生若干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。
第二十五條
本社因業務之需要,得分部經營,各部設主任一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,受經理之督導,進行專司之業務。
第二十六條
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,委員會委員,由理事會聘任之,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。
第二十七條
理事、監事、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,但有必須公務費用時,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。
第二十八條
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,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,其任期為三年,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,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九條
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。
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,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:
一、 理事會、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。
二、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,請求理事會召集時。
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,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,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。
第三十條
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,使得決議,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,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,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第三十一條
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,理事主席缺席時,以監事主席為主席。
監事會召及大會時,由監事主席為主席。
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第三十二條
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,由理事主席召集之,其主席由理、監事互選之。
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二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社務會開會時,經理、副經理及事務員、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。
第三十三條
理事會、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。理事會、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。
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第六章 業務
第三十四條
本社業務如下:
一、產業:社區環境、特產、以及文史之規劃、整建、維護、經營、解說、DIY體驗、風味餐、農事體驗等業務。
二、生產:辦理種植、飼養、烹飪、手工藝品、附屬加工產品等各種生產運銷業務。
三、供給:有關社員生產事業之資材供給,如農藥、肥料、紙箱等。
四、消費:供應社員生活用品。
五、利用:提供社員生產事業所需之設備,如電力、倉庫、水利及機器設備等。
六、公用:辦理增進社員福理、改善社員之公用設備,如住宅、膳食、理髮、洗衣、托兒、托老、衛生診療、長期照顧、運動娛樂、圖書及停車場等業務。
七、勞動:提供導覽解說、駕駛及關懷照顧等社福相關勞動業務。
八、代理:代辦各種用品分期付款、水電、代書、稅務、婚喪喜慶事宜或接受政府機關、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。
九、出租:場地及腳踏車出租,利於社區體驗。
十、標案:標案政府計畫之業務。
十一、教育:辦理增進社員知識及提升專業,實施技術、導覽、行銷、產業相關課程業務。
第三十五條
前項業務得視需要,分別緩急,逐項開辦。
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、工具,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。
前項社員之生產物,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。
第三十六'條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,按其品質、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。
第三十七條
本社技術事項,得聘用專門人員擔任之。
第三十八條
本社雇用工人時,應先儘從社員及其家屬雇用之。
第三十九條
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定之。
二、 結算
第四十條
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,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,造成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計算表、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,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,報告社員大會。
第四十一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,有結餘時,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股息至多年利百分之十外,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,按照下項規定辦理:
一、 以百分之四十作公積金,由社員(代表)大會指定機關存儲,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,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,不得動用。但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,其超過部分得經社員(代表)大會議決,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。
二、 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益金,由社務會決議,供社會福利、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之用。
三、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、技術員之酬勞金,其分配辦法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四、 以百分之三十作社員分配金,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。
三、 解散
第四十二條
本社解散時,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。
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,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。
第四十三條
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,以公積金、股金順序抵補之。「如再不足,由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,負其責任。」
如有資產餘額時,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,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。
四、 附則
第四十四條
本章程未盡事項,悉依合作社法、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第四十五條
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第四十六條
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社員大會107年5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,報經花蓮縣政府備查。
屆次如下:
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月23日第二屆社員大會修訂通過,報經花蓮縣政府備查。